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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化服务】人民银行优化企业开户服务政策及银行账户业务知识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印发了《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288号),提出以下措施便利企业开户:
      (一)人民银行积极改进账户许可服务,提高账户许可效率。
              1.规范银行账户许可流程。人民银行依据现行有关制度开展银行账户行政许可工作,做到许可流程依法合规。全面梳理银行账户许可业务处理流程,完善银行账户许可操作规范,定岗、定人、定责,做到银行账户行政许可流水线作业和全事项、全流程、各环节标准化、规范化处理,减少非必要业务处理环节。
              2.加快银行账户许可审批办理。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账户许可工作,并于许可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将开户许可证交付开户银行。
              3.建设推广账户许可资料预审核系统。人民银行依托系统实现银行账户许可资料电子化传输和在线预审核,提高银行账户许可审核效率。
              4.设立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人民银行按照“分类处理、提升效率”的原则,对新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行政许可业务开通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开户提供便利。
              5.推进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人民银行积极推进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将银行开户业务系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系统、预约开户系统等对接,自动生成、打印开户申请书等,实现线上线下开户联动,减少企业填表和等候时间。
       
      (二)银行机构积极优化企业开户流程,提升账户服务水平。
              1.积极推广银行电子渠道预约开户。银行利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微信公众号等电子渠道为企业提供开户预约服务,支持企业在线填写开户申请、预提交开户资料和银行在线预审核,力争做到企业开户一次性办结。
              2.整合开户和各类基本结算服务申请和协议。银行通过整合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以及企业网上银行等基本结算服务申请书和产品协议,尽可能减少信息重复填写,实现开户与基本结算服务“一站式”办理。
              3.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银行通过完善开户审核流程、消除冗余环节,在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受益所有权识别要求前提下,最大程度提高开户审核效率、压缩资料传递时间。对需上门核实或面签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及时开展上门核实或面签,实现资料审核与上门核实或面签等环节紧密衔接。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关注许可进程,及时领取开户许可证,并于当日至迟下一工作日内交付企业或通知企业。建立健全开户资料交接登记制度,记录开户资料受理、审核、资料交接及开户许可证发放时间和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4.积极运用技术手段提升账户审核水平。银行利用银行数据库、政府数据库、商业数据库等合法、有效的信息平台,交叉验证企业身份信息,提高开户审核效率和准确度。银行可将人脸识别、光学字符识别(OCR)、二维码等技术手段嵌入开户业务流程,作为读取、收集以及核验客户身份信息和开户业务处理的辅助手段。
              5.切实提升小微企业开户服务质量。银行开通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创新与小微企业经营特点相契合的支付结算产品,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广度和深度。原则上在受理小微企业开户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报送至人民银行。
              6.增加企业开户办理过程透明度。银行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通过网站、手机二维码等方式,展示企业开户办理进程,让企业了解、掌握开户进度,提升企业开户服务水平。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其中: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能与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同一银行网点。
       
               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以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资料:
              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②营业执照;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④贷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
       
              企业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资料:
              ①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②营业执照;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④根据资金用途提供相应资金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存款人资金管理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或资金性质,但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企业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资料:
              ①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
              ②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③填写“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④单位授权该内设机构(部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姓名,以及内设机构(部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等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根据开户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1)临时机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施工及安装合同。
              (3)企业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的名称可以为单位名称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企业以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以下资料:①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②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③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申请书附页”;④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授权单位承担等内容。
             临时机构和存款有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机构在其住所地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且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或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原则上在其临时活动地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但是,对确有需要的,如异地施工及安装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若干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6)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单位存款人名称过长的,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其预留银行的印章必须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即“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应使用隶属单位名称。
       
             (1)企业可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向开户银行出具真实、完整、合规的开户资料,并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2)银行审查企业开户资料无误后,核准类账户报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备案类账户于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3)人民银行在收到核准类账户开户资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相关资料通过开户银行递交存款人。
             (1)企业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资料的(包括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种类、税务登记证编号、地址、邮编、电话等),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的,还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提交开户银行。
             (2)开户银行接到核准类账户变更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报人民银行予以审核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3)开户银行接到备案类账户变更申请,审查无误后自行变更。
       
             (1)企业申请撤销核准类账户的,应于原开户银行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原开户银行于接到存款人销户申请2日后,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开户许可证送达人民银行办理有关销户手续。
             (2)企业申请撤销备案类账户的,应于原开户银行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人行的核准开户日期;对于非核准类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受生效日制度的限制。另外,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1)企业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在银行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的,存款人可以通过该类账户支取现金,不需要到人民银行办理账户取现审批手续。
              (2)企业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现金。
              (3)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均不得支取现金:①财政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户;③期货交易保证金专户;④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⑤单位银行卡账户;⑥收入汇缴账户。
              (4)下列专用存款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取现金:①粮棉油收购资金专用存款账户;②社会保障基金专用存款账户;③住房基金专用存款账户;④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⑤业务支出资金专户。
              (5)下列专用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才能支取现金:①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②更新改造资金专用账户;③政策性房地产资金开立的账户;④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开立的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的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是:企业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交展期申请,开户银行报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展期,但最长(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对于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2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项列入久悬未取账户专户管理。此后,收到的资金应为其入账,银行对该账户只收不付,收到委托收取款项的支票应作退票处理。
              存款人原账户中被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款项,其所有权属于存款人。存款人要求支取原账户款项,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合法拥有账户支配权的证明文件,经开户银行确认后核对账务,补办销户手续,结清余款。存款人要求重新启用原账户的,应办理注销久悬标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