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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扫黑除恶】“套路贷”的危害和防范

    • 所谓“套路贷”是以借款为中介工具,通过欺诈的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财产。去年以来,这种表面上看是高利贷,但实际上是诈骗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始屡屡被揭露。据媒体报道,在“套路贷”的模式下,3万元的借款一年后会“滚”成800万元,年化利率甚至达百分之几千,不少卷入其中的受害者(其中很多是年轻学子)被逼得四处躲避,有的甚至自杀身亡。根据我国法律,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如果超过36%,属于非法,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套路贷”设局者通过以高于实际借款的金额写借条、以虚高的金额制造银行转账流水、逼迫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抵押房产等方式,制造出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超高“收益”。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何远离“套路贷”。

      关于“套路贷”的林林总总,闻之令人触目惊心,巨额利益诱惑下,有人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心智尚不成熟的在校大学生甚至未成年人,人为酿出了一幕又一幕本不该发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除了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不难想见在这期间杭某精神上背负的巨大压力。“套路贷”犯罪的快速蔓延,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尤其是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鉴于问题的严重性,上海法院方面从严惩治“套路贷”,此举必然得到公众的一致点赞和支持。然而,在为事后严厉打击“套路贷”叫好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思考问题的另一面——如何“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防范“套路贷”悲剧的发生。具体如何落实,这恐怕离不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一,管理层要努力。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作,加强相关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其二,要高度重视,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加强防骗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消费观,提高其对不法侵害的警惕性。其三,家庭教育要努力。父母家长除加强自身学习,了解“套路贷”的基本套路外,更要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与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


       

      你因各种原因需要借款时,应向银行或其他正规公司提出申请;如果向民间借贷公司借款,切不可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一旦遭遇“套路贷”,一定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因为在“套路贷”背后,可能涉及诈骗、虚假诉讼等各种犯罪,同时尽可能把整个过程证据材料保留齐全,提交给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