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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3.15”,让我们一同关注您的消费者权益!
“3.15”的历史与起源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并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今年的 “3.15”主题
2019年,中消协提出的口号是“信用让消费更放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呼吁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发挥信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作用,从而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虚心接受消费者评价意见,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
三是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同时呼吁形成重视、鼓励、保护消费者监督权的社会氛围,让消费者敢监督、愿监督、能监督,为实现消费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尽一份努力。
四是发挥消协组织商品和服务监督职责作用,推动调查体验、比较试验等评价信息及消费者投诉信息与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的对接,助力建立消费领域信用体系。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应该知道的事
2014年的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护了消费者的9条权利,即: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
2.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4.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依法求偿权)
6.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7.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知权或受教育权)
8.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简称尊重权)
9.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随着《保护法》的贯彻实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知晓并注重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法》也因此成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
“3.15” 我们在行动
今年的“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已于3月11日正式拉开了帷幕。
统一活动口号:“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
统一活动主题: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服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注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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